前 言
本标准是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在多年对免洗护发素产品的分析、研究基础上起草、制定的。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和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陈洪蕊、皮峻岭、姜宜凡。
本标准首次发布。
免 洗 护 发 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免洗护发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抗静电剂、柔软剂和护发剂等配制而成的,可用于滋润、保护头发,使头发易于梳理的免洗型乳状护发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发监发[2002]229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要求
3.1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发监发[2002]第229号的规定。
表1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
要 求 |
|
感官指标 |
外观 |
无异物 |
色泽 |
符合规定色泽 |
|
香气 |
符合规定香气 |
|
理化指标 |
pH(25℃) |
3.0~8.0 |
耐热 |
(40±1) 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无分层现象 |
|
耐寒 |
(-5±2) 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无分层现象 |
|
卫生指标 |
菌落总数/(CFU/g) |
≤1000,儿童用产品≤500 |
霉菌和酵母菌/(CFU/g) |
≤100 |
|
粪大肠菌群/g |
不应检出 |
|
金黄色葡萄球菌/g |
不应检出 |
|
绿脓杆菌/g |
不应检出 |
|
铅(mg/kg) |
≤40 |
|
汞(mg/kg) |
≤1 |
|
砷(mg/kg) |
≤10 |
3.2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4.1.1 外观、色泽
取试样在温室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5.1.2 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4.2 理化指标
4.2.1 pH
按GB/T 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直测法)。
4.2.2 耐热
4.2.2.1 仪器
a) 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
b) 试管,φ20mm×120mm。
4.2.2.2 操作程序
将样品分别倒入2支φ20mm×120mm的试管内,使液面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把一支待检的试样置于预先调节至(40±1)℃的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室温后与另一支试管的样品进行目测比较。
4.2.3 耐寒
4.2.3.1 仪器
a) 冰箱,温控精度±2℃;
b) 试管,φ20mm×120mm。
4.2.3.2 操作程序
将样品分别倒入2支φ20mm×120mm的试管内,使液面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把一支待检的试样置于预先调节至(-5±2)℃的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室温后与另一支试管的样品进行目测比较。
4.3 卫生指标
按卫法监发[2002]229号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产品的检验按QB/T 1684执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志按GB 5296.3执行。
6.2 包装
按QB/T 1685执行。
6.3 运输
产品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应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20cm,距内墙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6.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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