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效摘要系统上线

作者: 时间:2022-01-10 点击量:1549

1.20221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2.20215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51日前,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3.202151日至202112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51日前,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见《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0409160151122.html?type=pc&m=

 

说明:根据产品备案的时间点,在相应的日期补充功效宣称评价。功效的判定,是根据产品的信息确定,这里所说的信息指产品的所有信息,例如产品的外包装、内包装文字、图案、说明书、淘宝详情宣传、产品名称、使用方法等等,只要有宣称了产品具有XXX功效的,都算作功效宣称,需要进行相应的功效评价。

 

不同的功效评价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如果采用实验,可在国内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应的实验;关于功效宣称评价的审核,目前药监局采用后期核查制度,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审核尺度和案例。

因此常见的问题例如:

针对成分的证明文献是否可以证明产品的功效?

国外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以替代国内的报告?

暂时都还没有确定的答案,只能边走边看。我们的意见是:以上两种如果有的话,可以先提交,等待后期核查时再看评审是否会提意见。当然比较稳妥的方式,还是在国内的检测机构进行实验,确定是费用较高。

如需要代理该项服务,请咨询我司,邮箱:siyuezx@126.com,电话:010-63055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