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上市前必须备案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加强全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要求,从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上市前,按照相关规定对产品的信息进行网上备案,要求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一步规范管理。
相关规定要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上市销售前,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2014年6月30日之前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14年6月30日之后(包括2014年6月30日当日)生产的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同时,在2013年12月16日前已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未按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据了解,通告要求对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已取得备案凭证的,应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而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销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可以处罚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非特备案工作与化妆品流通环节是息息相关,各商场超市的负责人履行好相关索证索票制度。
转自《中国化妆品招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