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公司,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对申报资料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俗理解,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就是承担申报责任的单位,它可以是经销商,也可以不是经销商,它的职能是与药监局对接申报事宜。为什么要授权设立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呢?其实很容易理解,在申报审批过程中,药监局需要有一个能够直接联系到的申请人(非自然人),如果申请人地址在国外,那联系起来诸多不便,另外,申请过程也需要有能够承担责任的负责人,对国外的商业实体追责困难,由此产生了“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概念。
下面是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以下称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有关事项
(一)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首次申报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称受理机构)进行授权书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及相关公证材料原件;
2.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人)拟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首次申报前,应在受理机构进行授权书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及相关公证材料原件;
2.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撤销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三)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自身名称或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受理机构补充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四)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授权书由申请人和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共同签署(申请人由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均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进行公证。
2.授权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授权单位名称及地址、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及地址等(参考模版见附件)。
(五)授权书不设授权有效期。
二、关于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变更有关事项
(一)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自身名称或地址变更的,可对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中载明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相关信息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二)申请人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后,变更后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不得对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中载明的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相关信息单独提出变更申请。
(三)变更后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申请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延续或变更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后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撤销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后,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还应当对其申报且已受理但未完成的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负责,直至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