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
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1号)要求,现将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二、拟提交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
天津市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见附件)。
三、为方便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受理窗口设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办理备案资料接收等相关事宜:
窗口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和路681号宝策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22-66897875)
四、产品备案后,境内责任人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系统生成的备案凭证,至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并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进口相应产品。
五、后续需要自其他口岸进口时,应当注销备案产品信息,按照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取得化妆品首次进口行政许可批准后方可进口,或者在其他自贸试验区重新办理进口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凭证后进口。
六、境内责任人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履行承诺,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