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3批次防晒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6年第110号)

作者: 时间:2016-07-27 点击量:1206
总局关于3批次防晒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6年第110号)
2016年07月22日 发布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防晒类化妆品监督抽检,

发现3批次防晒类产品(见附件)存在超限量使用防晒剂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涉及的标称生产(代理)企业和不合格项目为:

标称广东千叶惠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十长生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韩后清透倍护防晒乳液SPF30PA++检出水杨酸乙基己酯超标;

标称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代理的1批次谜尚优护水嫩防晒霜检出4-甲基苄亚基樟脑超标。

水杨酸乙基己酯、4-甲基苄亚基樟脑均为化妆品中限用防晒剂,《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其在化妆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分别为5%和4%。

二、上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代理)企业所在地北京市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相关企业进行了核查。

其中,经对标称生产企业和委托企业的现场核查,2批次标称韩后清透倍护防晒乳液SPF30PA++的产品为涉嫌假冒产品。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地经营上述不合格产品的商业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

就地下架封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北京、辽宁、重庆、云南等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下架、

召回等措施,及时立案调查,彻底查清涉案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流向,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相关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上述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8月15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特此通告。

原贴地址:http://www.sfda.gov.cn/WS01/CL1753/1601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