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

作者: 时间:2016-04-15 点击量:959

    4月13日,财政部关税司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 ”(点击查看原文),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化妆品部分备注中的“首次进口的化妆品除外”的含义,即:在跨境电商平台所销售的化妆品,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化妆品许可批件(其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为备案凭证)。

    此次关税司联合药监局对于“清单”中的化妆品是否需要进行备案的问题做出了说明,可以说,在此之前药监局对于跨境电商平台的化妆品是否需要备案一直态度隐晦,没有给出明确解释。此次借助“奶粉”事件,终于对化妆品备注进行的说明和澄清。相信这一举措今后将会规范跨境电商平台化妆品市场。

附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该页面下方有下载链接)

附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

附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第二批商品清单公布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舆论关切的问题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