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稽函引起了众多化妆品网络卖家的注意。该事件概况是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一家网络销售、代购未经许可的进口化妆品企业。就该行为向国家局提请处罚请示,国家局随后下发办稽函2015【612】号,明确指出“利用互联网或以网络代购方式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认定为“进口货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此举明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之前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网络代购”形式是否需要经过批准的态度,也明确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并不排除网络销售或代购,也就是说,即便代购途径也应获得相应的批文才属于合法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