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新《条例》出炉 电商平台售假将严惩

作者: 时间:2015-05-14 点击量:918

    “今年9月-12月,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抽查1.9万个日化样品,这种监管力度、广度在之前不曾有,而且相信是多渠道抽查。”谈到新鲜出炉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日化商会秘书长余雪玲向本报记者透露。而一位行业观察人士则认为,近期从政策到行动“双管齐下”,意味着未来日化行业将迎来格局震荡,但位列网购假货“冠军”的化妆品能否从此假冒伪劣“无所遁形”,主要不在罚款额度,而在源头、终端监督管控。
    余雪玲表示,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的《条例》正公开征求意见,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该《条例》施行之日,将是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废止之时。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四大看点

1、网络平台监管 最高罚20万
《条例》规定,(违规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如未尽到相关义务,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成为化妆品假货重灾区,此前多个知名化妆品网站或综合电商,都被曝知名化妆品为假货、没有来自官方渠道或是使用后不良反应不断。此番重点强调网络交易平台也应监督、担责,或能一定程度上打击假货泛滥,而责任“连坐”,网购假冒化妆品可索赔,或将倒逼网站严把审核关。


2、标识不得暗示有医疗作用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标注的内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者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等。其中特别提出,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试验或者评价数据支持。产品宣称经功效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验证信息;未经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宣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验证”等字样。


3、最高罚款额高至10倍货值
《条例》规定,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将被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其实罚款金额不是重点,罚得再高,只要利润丰厚有漏洞可钻,照样有企业愿意铤而走险。”对此,该行业观察人士提出,更有效的手段其实还是源头、流通经营环节、尤其是终端的监督管控。“落实监管,不开天价罚款单也能起作用。”


4、使用新原料须观察4年
《条例》规定,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化妆品新原料须经过4年的观察期。不得使用禁用原料,不得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限用原料。
“化妆品原料也是一大重点,而且有些原料颇具争议,甚至可能在某些国家可用,某些国家禁用。所以使用新原料的确要慎之又慎,用时间来检验其安全有效性。”该观察人士表示。
《条例》(征求意见稿)摘要
《条例》规定,(违规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如未尽到相关义务,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标注的内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
《条例》规定,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将被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在化妆品行业中,售假行为屡见不鲜,尤其是在电商平台上,假货遍地横生,让整个网购氛围硝烟弥漫。不久前(2014年9-12月),国家相关部门对化妆品进行了一次大范围的抽查,力度是前所未有的大。而说到新颁发的《条例》,似乎会让化妆品迎来崭新的一面,监管从各个缝隙入手,实现最美好的网购景象。
    相关人员表示,《条例》对化妆品各方面都作出了很详细的规定,法律责任也明确化了。《条例》主要有几大看点,首先是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如有违法相关的规定,罚款可高达几十万。众所周知,假货大部分都是来自网购,就连很多大型电商平台,都没能扫清假货障碍,举报也从未间断过。此次《条例》就严格要求对网购平台的监管,让假货无缝隙可钻,而关于法律责任,则是连带的。接着是不能对化妆品进行“药用”宣传,或者是其它一些符合产品真实性的宣传内容。如果化妆品确实具有“药用”功效,必须要进行检测,同时出示报告后才能标识,没有进行过检测的,也要在产品上说明清楚。
然后《条例》还规定,触犯到违法行为的,罚款也会比以前提高很多倍。实际上,高罚款这一点对商家是没有威胁性的,只要加大利润,那么就能补足罚款这个空子。因此,要彻底打击掉违法行为,必须抓住根源的把柄,实现最密切的监管,这样就算没有高罚款,也能起到很好的打击作用。
    最后一点是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必须要进行长期的观察,确认无误后,才能使用到产品中。同时,禁止使用的原料,绝对是不能滥用的,更不能超量添加。而决定一个产品质量高低的,原料才是关键,做好这一点,安全性自然能提高。

转自《村安网》《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