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实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名登记制度;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对其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
如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乐于从网络平台上购买价格实惠的化妆品,但网购市场鱼龙混杂的状况一直饱受诟病。因为网络具有隐蔽性与匿名性,网络售假者得以规避法律,消费者调查取证、维权也因此增加了难度。在品种繁杂的化妆品销售领域,这种状况表现得尤为突出,直接危害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损害着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法加强针对网售化妆品的监管刻不容缓。
此次公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已将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纳入监管范畴,下一步还需建立适合网络特点的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
具体来说,一方面,应建立全面、公开、真实的身份披露制度,要求从事互联网化妆品销售的企业和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必须依法进行身份信息披露,在方便相关部门监管的同时,方便消费者和权利人维权。另一方面,应督促电子商务网站建立对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信息的即时删除制度。针对那些显而易见的违法商品信息,权利人可以要求网站即时删除。同时,还应尝试建立有关网络交易的记录及查询制度,为全面监管网络交易中的违法行为提供保障。此外,针对从事假冒伪劣化妆品销售的违法者,可以对其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中存放的资金采取强制措施,从根本上打击网络售假行为。
转自《村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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