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标签备案是不是就是在药监局做的那个批文备案登记凭证?
两者不是一回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的规定,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自2006年4月1日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所有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取得备案后方能进出口。而化妆品备案凭证是经药监局审批后所发放的进口化妆品的“身份证”。
进口化妆品标签备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执行。
所需准备的材料有:
1、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监管备案表及电子版本。
2、加贴了合格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彩色标签样张及电子版本。
3、原化妆品彩色标签样张及电子版本。
4、化妆品成分配比(资料须与申报卫生批件一致)。
5、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资料需提供纸质版本一份,A4纸规格,所有的外文资料须有中文译本。
★要求所附图片必须为每张500K以下的图片文件格式为JPG、JPEG或GIF文件。
★应该提供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非特殊用途)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备查。
★资料应该加盖公章。
★电子版本以光盘形式提供。
思悦鑫鑫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09171号-1
技术支持:云栈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