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指南
办理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
办理时间:周二、周四下午13:30-16:00接收邮件材料,邮箱 shipin@bjciq.gov.cn
办理地点: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010-58619064、58619068
备案指南:
一、备案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确保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流向清晰、可查询,健全进口食品化妆品溯源和召回机制,做到进口食品化妆品可追溯、缺陷食品化妆品可召回,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二、备案范围
工商注册登记地在北京地区(无论其进口口岸是否在北京)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北京口岸从事化妆品进口业务的进口化妆品收货人以及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收货人是指食品化妆品进口报检时申报的收货人。
三、备案流程
(一)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流程
1、系统申请
进口食品收货人应登录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端(网址:http://ire.eciq.cn),在该页下方下载《收货人用户手册》,根据《收货人用户手册》说明填写并提交网上申请表。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工商注册地在北京的企业,网上申请中“检验检疫机构”一栏选择“北京局本部”。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资格的,经营品种不得勾选肉类。
2、提交电子申请材料
收货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1)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口食品验收制度、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和货物流向管理制度等);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以及企业食品安全员信息表(附件6);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说明,以及仓库平面图和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包括工商执照等证件的电子扫描件)由企业统一打包后(压缩包名称为"食品收货人首次申请-企业全称")发送至食品处邮箱shipin@bjciq.gov.cn。
上述事项应在系统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提交系统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发送电子申请材料至食品处邮箱的,系统申请将被退回。
3、初审
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对申请信息进行核实,并在认为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内容应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货物存放场所卫生状况;货物进口和销售记录;货物入库出库记录等。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复审和名单查询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局对进口食品收货人的电子申请信息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的食品收货人名单予以公布。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凭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即用户名)和查询号(即密码)查询备案进程和备案号。
收货人遗失账户申请号或查询号,请在系统登录页面(http://ire.eciq.cn/conire/)点击“找回查询号”,系统会将其发送至申请人预留邮箱;若仍有问题,请联系系统工程师010-83636994。其他问题请查阅登录首页(http://ire.eciq.cn/)上的《备案管理须知》,里面附有质检总局的咨询电话。
(二)进口食品国外出口商备案指南
1.网上申请
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登录“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端(网址:http://ire.eciq.cn),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
2.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出口商或代理商的网上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名单在备案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
(三)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流程
1、申请
化妆品收货人备案不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申请,网下需准备以下材料:
(1)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进口化妆品验收制度、缺陷化妆品召回和货物流向管理制度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包括仓库平面图和租赁合同);
(6)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上述材料的电子版由企业统一打包后(压缩包名称为"化妆品收货人首次申请-企业全称")发送至食品处邮箱。
2、审核
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认为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内容应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货物存放场所卫生状况;货物进口和销售记录;货物入库出库记录等。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进口化妆品备案申请人按照"名单名录"(地址:位于本网站首页右侧"企业服务平台")中《北京地区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已备案登记名录》查询备案号,在《北京地区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证书制作完毕企业》查询证书是否制作完成。证书在审核通过后1个月内发放,申请人凭有效工作证件或身份证件于每周二、四下午到甜水园街6号北京检验检疫局一楼办事大厅0113房间领取证书。
五、监督管理
(一)进口食品收货人在备案通过之后,应通过上述备案管理系统记录食品进口和销售信息。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应当做好化妆品销售记录(纸质或电子版,格式见附件4),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诚信管理和年审的依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当进口食品进出口商的经营种类、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变更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发生变化的,除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变更外,还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电子扫描件至食品处邮箱。
当进口化妆品收货人的经营种类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变更\延期申请表》(附件3),发送至食品处邮箱shipin@bjciq.gov.cn。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发生变化的,还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电子扫描件至食品处邮箱。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应在备案登记证书到期前,将更新后的《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变更\延期申请表》(附件3),发送至食品处邮箱shipin@bjciq.gov.cn。在申领新证书时,交还原有证书。
(三)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四)收货人存放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场所须符合“进口食品、化妆品存放场所基本要求”(附件5)。
(五)冷冻和冰鲜水产品进口后应存储于经北京局备案的存储库,冷库要求见《进口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附件7),已备案库名单见本网站首页"企业服务平台"-"名单目录"中《北京地区进口水产品存储库名录》。冷冻和冰鲜水产品进口商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存储库备案。
(六)年审须知:请食品收货人及时将进口和销售信息输入网上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ire.eciq.cn/),接受食品处随时抽查,并于每年11月1日至来年1月31日填写年度情况汇总表(见附件8),发送至食品处邮箱;请化妆品收货人于每年11月1日至来年1月31日将上述年度情况汇总表以及最近1年的销售记录(附件4)发送至食品处邮箱;必要时食品处将派员赴收货人的货物存放场所现场检查。
表格下载:
1.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3.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变更/延期申请表
4.化妆品销售记录格式
5.进口食品、化妆品存放场所基本要求
6.企业食品安全员信息表
7.进口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
8.进口食品、化妆品年度情况汇总表
相关法规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